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3-048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局长孙业存关于《泰安市泰山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3-06-19 10:45:47 |
一、制定背景
泰山区于2016年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做好我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决策依据
《“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
三、出台目的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压实部门(单位)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切实发挥上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压实部门(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不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泰安市泰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和材料提报要求。
(三)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补齐短板弱项,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一)组织机构。泰山区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区长、分工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根据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要求和各自的“三定”职责,认领需提报的各项指标,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提报工作。
(二)材料报送要求。材料内容包括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涉及到的有关文件、数据;有关生态项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所提报的材料实行承诺制,“谁提报、谁负责”,提报材料的部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六、注意事项
无。
解读人及职务:孙业存,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局长
电话解答咨询:0538-8229875
现场解答咨询: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9号
相关文件:泰山政办发〔2023〕8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