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297522/2023-04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有效性

《泰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6-15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泰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不罚规定》”)。4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指导工作规定(试行)》正式印发,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存在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以约谈指导的形式督促指导其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召开以后,各级各部门都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为各项工作的主要着力点。但是疫情的影响仍在持续,政府、企业、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如何快速恢复经济高度关注。市市场监管局审时度势,提出了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服务执法体系理念,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对如何贯彻《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制定《不罚规定》,就是把法律原则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把“柔性执法、宽严相济”做为监管执法的基本依循,让“监管有精度、执法有温度、服务有力度”落地见效,唱响“品质泰安·安如泰山”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品牌。 

二、主要内容

《不罚规定》共计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前提。《不罚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严格监管、依法处罚的前提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二是明确行为轻微、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在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等认定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对《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了明确。对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四是明确初次违法、同一性质的概念。明确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同一性质是指依据相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同一条规定进行定性。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办案机构在保存案卷的同时,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对当事人进行标记。  

五是《不罚规定》适用期限。《不罚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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