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创新“双十工程” 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科学技术局 | 更新时间:2023-05-2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搭建人才链,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参照《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20〕44 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双十工程”(以下简称“双十工程”)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聚焦全市“441X”现代产业体系,每年实施 10 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0 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转化落地一批强链延链补链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双十工程”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双十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二)编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分配、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过程管理;
(五)负责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对接市财政局资金做好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绩效监管。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等,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提报项目指南建议;
(二)组织申报“双十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初审、推荐、报送工作,视情核查项目现场;
(三)签署项目任务书并落实监管责任;
(四)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六)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七)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其他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项目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既定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按要求独立核算项目自筹和财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接受科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
(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六条 “双十工程”项目指南坚持需求导向,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以公开征集、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双十工程”项目指南征集重点。
(一)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征集“441X”现代产业体系存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1.替代技术,能够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实现国产化替代的全局性卡点技术;
2.前沿技术,能够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前瞻性断点技术;
3.颠覆技术,能够形成行业或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性堵点技术;
4.集成技术,能够通过集成新技术、新知识创造出新产品、新工艺的集成技术;
5.其他具有重大市场前景的攻关技术等。
(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征集强链补链延链、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效益明显的成果转化项目:
1.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
2.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培育新兴产业等产生的科技成果;
3.“双百”行动中遴选的来泰转化的科技成果;
4.招商引资和基金引入的科创项目;
5.其他具有重大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等。
第八条 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组织专家组(含金融和投资机构专家),对征集到的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分析,明确具体任务、考核指标和实施周期,形成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鼓励企业加快研发进度,项目实施期控制在 2 年,最长不超过 3年。
第十条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方应具备:
(一)在泰安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可共同参与揭榜;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三)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揭榜任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工业类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4:1,农业类项目应当不低于 2:1;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争取 1 年内转化落地,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二条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方应具备:
(一)在泰安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二)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三)具有保障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能够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任务;
(四)农业种业、新药类成果应取得行业准入或许可;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初创期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区域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邀请技术专家、金融(投资)专家等,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揭榜方(申报方)的资质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或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综合揭榜方(申报方)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及科研诚信情况等,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市科技局负责公示异议的受理和处置,并根据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按程序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的任务指标与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予以撤销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实行全过程管理,按季度对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预算支出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等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人员等,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研发(产业化)目标完成、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资金投入和使用、推动产业发展等进行年度审计。评价、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退出和递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无偿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分年度按比例拨付。
第二十二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无偿资助项目资金依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泰科发〔2021〕27 号)支出。
第二十三条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在项目实施期中用于该项目向银行借贷所发生利息的补助)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单个项目市级财政贴息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审计时一并进行贴息审核,由项目验收审计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贴息审计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经财务专家对审计中介机构所出具贴息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科技局依专家意见拨付贴息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支出有关发票及凭证应标注项目编号与项目名称。按照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外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 2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验收前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验收程序;审查不通过的,延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任务指标超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4个月内完成验收;实施期限届满 6 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强制终止。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资料审查,结题验收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双十工程”项目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并按照《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0 号)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