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583/2023-02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泰山政复决字〔2023〕6号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 更新时间:2023-05-19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泰山政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针对其举报投诉事项(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优选”购买的“硅胶刮刀”涉嫌三无产品等)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优选”购买“硅胶刮刀”一份,于10月2日签收,于11月1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于11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回复。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内容为2022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优选",支付11元购买"硅胶刮刀"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一、产品标签简单,没有合格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网页宣传耐高温却没有标注耐受温度等重要信息。该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无法判断产品真实属性。二、产品打开有刺鼻性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接到工单后,被申请人立即立案,并于2022年11月18日,对泰安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某室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无人居住,多次拨打登记信息中法人电话,无人接听。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已将泰安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结果已通知举报人。
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拨打预留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十六条第四款:"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该案中止调查。
因当时工作繁忙,非业务主管人员回复举报者,回复中出现不予立案的错误,特此更正:该案已立案,因找不到当事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经查,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当日立案,并于11月18日对涉案商家(泰安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某室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场所无人居住,多次拨打登记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将泰安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十六条第四款:"有下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之规定,该案中止调查。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企业信息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采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原因误将已立案写成了不立案,且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将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证据,属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针对举报投诉事项(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优选”购买的“硅胶刮刀”涉嫌三无产品等)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违法,因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法定职责,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