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297522/2023-0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
有效性

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3- 03- 24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核查通告〔2023〕4号)

在2022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为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34555244,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供销合作社清华苑百货超市销售的7天夹心饼干,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34554908。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2年11月18日泰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规格:无,购进日期:2022-11-18,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3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8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ZZG11120/052。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 该批香蕉是于2022年11月18日从山东禾苗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3公斤,每公斤进货单价是11.6元,总进货款为150.8元,销售单价为平均每公斤13.6元,总销售金额为176.8元。该批次香蕉早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了。进货时当事人用感官进行了查验,没发现异常。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单据,供货商也未提供该批次香蕉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1、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没有索要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的行为。

1、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没有索要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2、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销售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不予列入。                  

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76.8元。

罚款20000.00元。

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0176.8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华伟家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供销合作社清华苑百货超市销售的7天夹心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2年11月16日泰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7天夹心饼干[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2-8-10,标称生产者: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菌落总数项目标准指标为n=5,c=2,m=10⁴,M=10⁵CFU/g,实测值为2.7x10⁵,5.0x10⁴,6.3x10⁴,8.2x10⁴,8.6x10CFU/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2年12月29日进行了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NO:ZZG11120/039 。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抽检批次的7天夹心饼干是2022年9月3日在泰安市红兵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送货人是李红兵,联系电话是13405386468。一共购进了5公斤,每公斤单价13.8元,总购货金额是69元。当事人销售单价是20元每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了,总销售额为100元。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以及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据。收到检验报告后,我超市立即撰写了召回公告,在超市显著位置进行了张贴,但至今召回数量为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不予列入。                  

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1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供销合作社清华苑百货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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