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辖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泰山区政府网站(网址:hh://www.sdtaishan.gov.cn/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获取),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ta-1bzm@sd-tobacco.com.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296号,泰山区烟草专卖局301室,邮编:2710000 联系电话:0538-6279972
公开征集时间:2023年3月13日至4月11日
泰安市泰山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泰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受理优先、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尊重历史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城区和乡镇驻地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60米、行政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第七条 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市场单元以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为基本单元(以下简称基本单元),将基本单元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社区、村落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基本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测算零售点承载量,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 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 其零售点办证指标原则上由泰山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实际在不超过基本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整。
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泰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最小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摊位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 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总量不得超过2个;
(二)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网吧、棋牌室、聊天室、酒吧、咖啡厅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其区域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基本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汽车客运站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二)部队、监狱等持证内供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等院校等内部按人口总数每2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间隔距离限制:
(一)残疾人、军烈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申办零售点的;
(二)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营业面积超过200㎡的,乡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营业面积超过300 ㎡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
(三)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法律和政策扶持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申请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三级以上合法有效残疾证、烈士证明书,仅享受一次照顾,且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不得放宽。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户人员经营,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品、燃气、农药、化肥、药品、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熟肉食店、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校门口可行距离50米以内,经营场所位于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儿童之家、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
(三)经营场所为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母婴用品店等;
(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五)具有专属用途及无法满足监督检查要求的。如写字楼、楼梯间、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
(六)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学生用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发美容、美甲纹身、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商品、通信器材、服装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务、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刻章、仪器仪表、照相馆、渔具店、农具农资、农畜养殖、鲜花绿植、回收寄售、洗浴婚介、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祭祀用品等;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及无人超市等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违章建筑场所、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十六)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十七)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八)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校门口可行距离50米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当年复退军人、应届毕业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同等条件下,凭有关证明、证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
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 (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实用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 坝、池塘等其他附属区域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
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超过”、“以内”、“以 下”、“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 月 日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冯波兴
关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控烟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是国际控烟条约履约国。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 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对卷烟产销数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向未成年人售烟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方式,赋予烟草专卖局有关执法权力,要求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合理布局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卷烟零售点设置,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积极做好控烟履约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二)推进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泰山区开展合理布局管理工作作为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最终实现“放”的有序,“管”的高效,“服”的便民。
(三)加强布局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卷烟零售点数量增长过快,这种增长极易引发零售点之间的过度竞争,滋生违法行为,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放管服”和加强布局管理的关系,结合泰山区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在上级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制定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决策依据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涉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为基本准则。
(二)便民服务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 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分类施策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行政区划内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尊重客观事实,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三、出台目的
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四、重要举措
(一)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在原50米内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基础上,本规定调整为100米,使未成年人免受卷烟的侵害。
(二)特殊群体享受照顾政策。本着关怀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初衷,对残疾人、烈士遗属在市场单元承载量及间距要求上给予优惠政策。
(三)增加了禁止设置零售点的情形。对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进行了限制。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阐述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并对零售点进行了定义。
(二)第五条明确了对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三)第六条明确了零售点间隔距离。
(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合理布局标准,对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及间距限制的情形予以明确。
(五)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解释说明及实施日期。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日新月异,特别是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零售点数量快速增长,与卷烟销售总体政策、控烟履约的总体要求不相符。同时零售点增长过快极易引发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产生零售点之间过度竞争,滋生了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同时,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更新,政务改革全面深化。
综合实际情况,泰山区烟草专卖局从法律规定、许可改革、消费需求等维度充分考虑,在上级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认真听取基层和政府部门的建议后,制定《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1日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通过泰山区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至4月11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