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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33709000043467624/2023-02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2023)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更新时间:2023-12-07 15:31:17 |
(一)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通过互联网专用APP、山东微警务、泰山E警等公众号申请或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监护人代为申报。房屋出租人应配合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信息的登记,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公民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反馈审核结果。需要开具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6个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核查无误,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到其他县(市、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是指: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居住在租住房屋(或公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合同)、出租房屋房主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3.居住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统一代办的,需提供登记人员花名册,签订《用工、外来、务工单位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单位户口协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4.居住在亲属、朋友家中的,需提供房主的租住情况说明、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5.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学籍证明或其他在校就读证据材料。
注:1.对“居住半年以上”的理解,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据(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2.公民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时,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
3.居住证一人一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