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异地参保,未办理停发,是否违规?

发布时间:23-12-26 发布单位:泰山区社保局 所属事项:社保救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告知后仍不配合、拒不退还多领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重提醒: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应征服兵役、 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主动告知失业待遇经办机构,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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