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583/2023-08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
泰山政复决字〔2023〕106号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 更新时间:2023-12-20 17:07:56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泰山政复决字〔2023〕106号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案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称:1992年9月14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出接手山东新华机器厂的报告,山东新华机器厂作为大型军工企业于1992年11月12日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同意下放泰山区并迁址至泰山区,泰山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认定泰山区工信局作为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的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山东新华机器厂的破产事宜。泰山区工信局一直主张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的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性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这就从国务院的层面上决定了政策性破产作为一种单纯的政府行政行为,是我国转型经济的产物。既然泰山区工信局主张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的是政策性破产,依法应当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泰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泰山区经贸委(泰山区工信局前身)为组长,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山东省经贸委任组长(山东省工信厅前身)协调小组备案。再上报国务院审批。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前提条件是泰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泰山区经贸委为组长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山东省经贸委任组长(山东省工信厅前身)省协调小组备案,再上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核批准之后,法院才能参与实施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泰山区工信局证实泰山区人民政府并未依据国务院的规定成立由泰山区经贸委为组长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区协调小组,也并未由区协调小组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的情形下,直接对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了政策性破产。
本案中,泰山区工信局在机构改革中承担了泰山区经贸委在实施山东新华机器厂政策性破产中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泰山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泰山区工信局作为山东新华机器厂唯一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山东新华机器厂的破产事项,一直由泰山区工信局局长王荷专门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给山东新华厂职工办理集资房产权事宜。之后,此项工作交由李文惠局长负责。众所周知,山东新华机器厂所有职工集资房的产权办理全部经由泰山区工信局一手操作办理,并且山东新华机器厂的职工权益兑现由泰山区工信局一手操办兑现,以及新华厂留守处人员的工资也一直由泰山区工信局拨款支付至今。泰山区工信局借职务之便,通过移花接木、暗箱操作等非法手段侵占了包括申请人个人集资房改房在内的39套个人集资房以及泰山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泰山区工信局作出《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其作出回复的违法性明显具有以下情形:1、其经查阅作出涉案回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其回复没有法律支持3.其回复没有履行正当、合法的法定程序4.其回复存在超越职权之行为5、其回复明显存在滥用职权之行为6、其恣意妄为作出回复明显不当,更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泰山区工信局作出的《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因申请人尹承刚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向答复人提交了《兑现职工权益申请》(后附),请求事项为:"将你单位非法侵占的39套个人集资房协调登记过户给原始集资人"。答复人收到该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并不属实,并且鉴于山东新华机器厂已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附法院裁定)并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并不属于答复人的职责范围,故答复人于 2023年7月31日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复人的上述回复行为对申请人尹承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尹承刚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答复人作出的《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经答复人调查了解,申请人尹承刚在《兑现职工权益申请》中所述的房屋属于山东新华机器厂的破产财产,如申请人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异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提出的办理房屋过户要求并不在答复人的职责范围内,答复人无权作出此类决定。故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撤销的法律条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尹承刚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兑现职工权益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确定的18个试点城市为: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并不包含泰安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规定: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并不包含泰安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主张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对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破产程序,其法律依据引用错误。上述两份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下发的补充通知,通知中的相关程序仅适用于文件附件中确定的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中不包含泰安市。因此,申请人称:“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泰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泰山区经贸委(泰山区工信局前身)为组长,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山东省经贸委任组长(山东省工信厅前身)协调小组备案。再上报国务院审批。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山东新华机器厂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前提条件是泰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泰山区经贸委为组长会同泰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山东省经贸委任组长(山东省工信厅前身)省协调小组备案,再上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核批准之后,法院才能参与实施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信。
山东新华机器厂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于 2023年7月31日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山东新华机器厂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申请人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兑现职工权益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兑现职工权益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