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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发〔2021〕8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泰山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 10- 31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30日


泰山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政府部门与法院系统协作、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为目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的破产事务“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机制合力,对全区企业进行有效甄别、排查,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救助和有序退市。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债务调整、产权瑕疵、人员分流、社会保险、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企业注销、金融监管、费用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贯彻落实上级破产处置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我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利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加大“僵尸企业”的处置力度。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问题。

(三)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

三、工作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规划服务中心、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等17个单位和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指派的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

(一)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我区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区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汇总提出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定期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及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三)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等。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协调整合资源,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法院等成员单位提供的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企业信息,拟订实施帮扶工业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工业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

(六)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度安排资金,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资金和周转、援助资金等问题。

(七)区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定期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国有“僵尸企业”的遗留问题,积极向国家和省里争取社会保险支持。

(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政策及股权、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报请政府予以关闭。

(十一)区司法局: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相关意见。

(十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意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四)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督促落实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五)区规划服务中心:提出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规划与许可补办相关意见。

(十六)市公安局泰山分局:积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十七)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环节,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四、其他事宜

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的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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