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3670/2023-066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泰安一中萃英学校设立登记的公告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教育和体育局 | 更新时间:2023-10-17 14:29:22 |
2023年10月13日,泰安一中萃英学校经泰安市泰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泰安一中萃英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02MB2526938D
住所: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11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初级中学教育。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207.11万元
举办单位:泰安市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事业单位章程:
泰安一中萃英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泰安一中萃英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11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7.1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泰安市泰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初级中学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校务委员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二、负责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人事调配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管理制度以及办学条件、重大工作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讨论、审议、决策。
三、负责学校中层干部提名推荐、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重要人事相关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型设备采购等重大项目相关事项的决策。
五、负责学校大额开支等大额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决策。
六、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整理汇总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有关部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有关部门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管理科、教科所、健康管理科、团委、体卫艺科、督导室、课程管理科等9个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7日校务委员会(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泰安一中萃英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