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4-001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动漫解读 |
(动漫解读)宣传贯彻《条例》维护基金安全8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3-10-10 17: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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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pdf
第二章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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