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山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 09- 23信息来源:区科学技术局

泰山区科技局      泰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山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处镇,经济开发区、农高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山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泰安市泰山区科技局                            泰安市泰山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泰山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制度性,激发全区研发创新活力,推动泰山区产业强区、科创强区建设,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7号)、《关于加快“科创强区”建设 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惠企政策》(泰山政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技术突破性,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研发项目;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能实现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应用性研发项目;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作用,有关键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来源于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泰山区科技局是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二)征集、制定、发布计划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分配、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过程管理;

(五)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验收;

(六)对接区财政局进行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绩效监管。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处镇,经济开发区、农高区,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区重点研发计划,并按要求开展项目初审、推荐、报送工作,视情核查项目现场;

(二)组织签署项目任务书并落实监管责任;

(三)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受区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既定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按要求独立核算项目自筹和财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接受科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

(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区科技局按照“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要求,可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

(二)根据委托开展相关管理培训、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项目评审论证、项目财务预算评估等工作;

(三)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内部科技项目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确保各类报告真实客观,如实反映问题,及时提出重大风险预警、对策建议、整改事项等;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八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指南坚持需求导向,由区科技局根据区重点工作、行业需求、部门调研情况,组织重点骨干企业、专家参与项目指南编制。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支持领域、研究方向和考核目标等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申报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泰山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税收隶属关系在泰山区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研发团队,有能力完成研发任务;

(三)牵头申报单位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相关要求,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科研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四)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4:1,项目立项后实际资助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自行筹集;

(五)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六)其他具体条件由区科技局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区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综合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及科研诚信情况等,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官方网站或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要调整的,由区科技局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由区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任务指标与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予以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不得把已立项的大课题拆成子课题申报,已被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相同或相近项目不再予以申报。对出现以上情况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同时承担2项以上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在未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对省、市级研发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单位,不予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要求项目目标明确、具体,关键技术可靠。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任务书约定指标,按进度完成各项研发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事项变更。项目实施期内,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作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一般参与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复。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期内,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并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复。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核。项目经费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确用于项目实施,经专家论证或第三方机构审查证实的,不予追回;剩余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需留档保存的重要文件应包括项目指南、申报书、任务书、论证,以及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验收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本办法主要规范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资金,后补助支持方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支出有关发票及凭证应标注项目编号与项目名称。按照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外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具体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所获财政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四)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指标并通过验收后,后续拨付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九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从事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从事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四)虚假申报项目,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六)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八)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九)支付项目组内人员咨询支出、劳务费。

(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十一)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二)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十三)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十四)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不含包干制项目)。

(十五)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查实后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的3 个月内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主管部门、区科技局进行验收前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验收程序;审查不通过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1年内完成验收,实施期限届满18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由区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经专家评审会议得出验收结论,并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种。

第三十五条 凡未通过验收或应验收而无故不验收的项目,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不予推荐上报省、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2年内不得承担区重点研发计划。对通过验收且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项目。

第三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供的所有验收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监管。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单位,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2 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2.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行为的;

3.项目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的;

4.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5.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6.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拒不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或再次验收不通过的;

7.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情况、不配合统计调查的;

8.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凡被区级以上科技等部门通报的,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条 坚持尽职免责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鼓励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对程序严谨、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区科技局业务科室、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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