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TS0011212154541-1/2022-06997 文件类别 发展规划 其他政策 改革创新 社会公益
发布机构 泰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字〔2022〕1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7-26
泰山政办字〔2022〕13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2-07-26 信息来源: 泰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无证明之省”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一次办好”改革,提升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技术手段,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逐步打造便捷高效、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以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更加便利快捷为宗旨,以社会普遍关注的服务领域为重点,全面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无谓证明,精简繁琐手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采取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4种方式,结合“无证明办事”目录动态更新、信息互通共享及长效管理机制等配套举措,不断推进“减证便民”向“无证明城市”升级,实现“无证明城市”建设目标。

三、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时,需提供的由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出具的,用以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证照、证明等材料。“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业务需要提供证明时,可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替代,实现“无证明”办理,无需本人本单位再自行开具、出示或提供相关证照、证明材料。

(一)全面排查梳理证明事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事项办理条件和涉及的证明类材料,提出证明事项保留或取消意见。对拟保留的证明材料应列明关联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设定依据以及收取单位、开具单位、办理途径等,编制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15日前)

水、电、燃气、供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开展证明事项梳理,汇总后报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形成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山供电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融媒体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完成时限:2022年5月15日前)

(二)开展证明事项集中审查。区司法局对汇总归集的证明事项拟调整意见及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泰山区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但是能够通过告知承诺、部门核验、数据共享等方式核查的,不再向申请人收取。(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15日前)

(三)公布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根据上述两类《证明事项实 施清单》,公布我区《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对于免提交清单内的事项,直接取消证明或者以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替代,不得要求申请人直接提供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四)实现信息系统数据互通。按照市级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提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泰安市泰山区站点、泰安市双证平台(电子证照、证明平台)功能,做好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上线后应用工作,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市级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开发有关工作。对于无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纳入泰安市双证平台统一开发;对于有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完成相关信息系统与泰安市双证平台的整合对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市级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直接调用公共数据以及电子证照、证明等,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将事项办理结果实时归集至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固化形成电子档案。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无证明”相关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五)分类推进应免尽免。

1.通过数据共享,实现证明免提交。对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 享实现免提交的证明事项,要制定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 加快数据归集,推动办事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供需通道,实现证明、证照数据的实时共享。(牵头单位: 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落实告知承诺,减免一批证明。对国家和省、泰安市要求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以及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在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实施部门核验,实现证明免提交。对能够通过部门间核验的证明,无须申请人再提供相关材料。对可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要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需求单位提供。对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隐私数据的,由工作人员依据申请人授权委托,帮助获取所需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六)优化调整“无证明”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结合《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政务服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能力,大力推行“无证明”办事。(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完成时限:长期)

(七)建立“无证明”长效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做好证明事项动态管理及清理结果的审核认证,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导致证明事项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跟进,对应调整和规范证明事项办理方式,实时更新《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证明需求和出具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对接、高效解决各类“重复证明”“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完成时限:长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司法局、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统筹协调解决“无证明城市”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重点负责指导政务服务相关部门推进“无证明办事”。区司法局重点负责证明事项动态管理和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重点负责协调“无证明城市”应用平台建设,完善区自建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各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各类证明证照信息汇聚、共享、应用,推进“无证明办事”在执法监督、社会服务等领域推广应用。各街道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认真梳理证明事项,持续优化证明事项办理方式。水、电、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开展证明事项清理,确保同步推进。

(二)加强风险防控。按照泰山区《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实施细则》推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强化数据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做好“无证明城市”相关工作的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和群众使用电子证明办理业务,提高企业和群众知晓度,营造“无证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年度考核。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要采取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



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1

全面排查梳理证明事项

1. 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6+1”类事项办理条件和涉及的证明类材料,提出证明事项保留或取消意见。

2. 对拟保留的证明材料应列明关联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设定依据以及收取单位、开具单位、办理途径等,编制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15日

3.水、电、燃气、供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开展证明事项梳理,形成公共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市通信发展办、区融媒体中心、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2

开展证明事项集中审查

对汇总归集的证明事项拟调整意见及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泰山区证明事项保留目录清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15日

3

公布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公布泰山区《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做好清单汇总、审查和动态维护。对于免提交清单内的事项,直接取消证明或者以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替代,不得要求申请人直接提供证明材料。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30日

做好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技术支撑和清单公布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加强与市级牵头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和业务对接。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4

实现信息系统数据互通

按照市级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提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爱山东”APP泰安市泰山区站点、泰安市双证平台(电子证照、证明平台)功能,做好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上线后应用工作, 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

1.配合做好市级泰安市电子证照证明核验平台开发有关工作。对于无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纳入泰安市双证平台统一开发;对于有信息系统承载的证明开具服务,完成相关信息系统与泰安市双证平台的整合对接。

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30日

2.配合市级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各级政务服务部门直接调用公共数据以及电子证照、证明等,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将事项办理结果实时归集至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固化形成电子档案。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30日

3.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无证明”相关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5月30日

5

分类推进应免尽免

1.通过数据共享,实现证明免提交。制定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加快数据归集,推动办事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

牵头单位: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6月30日

2.落实告知承诺,减免一批证明。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6月30日

3.实施部门核验,实现证明免提交。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2年6月30日

6

优化调整“无证明”办事流程

1.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规程、办事指南,并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长 期

2.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能力,大力推行“无证明”办事。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长 期

7

建立“无证明”长效机制

建立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做好证明事项动态管理及清理结果的审核认证,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导致证明事项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及时对应调整和规范证明事项办理方式,实时更新《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镇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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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政策)泰山政办字〔2022〕13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关于《泰山区“无证明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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