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15M/2022-03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关于对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2号建议(关于放宽部队官兵结婚材料要求的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2-05-30 |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
目前,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部队官兵结婚登记相关规定执行民政部民发〔2021〕2号文《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政部执行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此通知中没有标明可以用加盖部队公章的军人身份证明材料作为军官证或士兵证的替代材料。
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业务执行部门,没有对相关通知规定进行更改的权力。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