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575509/2022-012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有效性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2-03-31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7号),转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统一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一、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主要调整了哪些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衔接、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和待遇等待期、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方面。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转移接续人员参保和待遇支付常见示例见附件1。

二、跨统筹地区向我市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等待期和支付规定哪些调整?

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参保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3个月内接续并补齐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转入地按规定支付其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省外转移参照省内执行)

三、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有哪些调整?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最低缴费义务而设定的一项基本规定。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省文件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我市近年来一直实行的是男25年、女20年。按照省文件规定,我市决定自2026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即自2026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四、文件自什么时间起执行?

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能够按时享受到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应及时关注3月份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足额缴费,以免因欠缴医疗保险费而影响个人4月份的医保待遇。


附件:常见医保待遇支付问答


泰山区医保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

常见医保待遇支付问答

1、问: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什么时候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答: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参保正常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缴费当月不享受医保待遇。

2、问:单位没有按月正常缴费,是否会影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

答:肯定会影响。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次月起即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的报销范围。如:(1)单位1至3月未按月正常缴费,4月缴纳当月同时补缴了1至3月医保费及滞纳金,职工从5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1-4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2)单位缴费至2月份,3月份未缴费,那么4月1日起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4月补齐3至4月医保费及滞纳金后职工从5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月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3、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没超过3个月补缴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没超过3个月的,当月缴费的同时即使补缴了之前月份的欠费,也只能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等待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这就要求灵活就业人员一定要按月连续足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需从缴费当月起计算3个月待遇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补缴期间、等待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4、问:原单位为我缴纳当月的医疗保险后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从下个月开始住院治疗,接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有什么规定吗?

答:您需继续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否则会影响您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您从解除合同下月开始由新单位或者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您的医保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您未及时接续按月参保缴费,您的医保待遇就会受到影响。

如:您4月份在原单位正常缴费,解除合同后5月和6月每月按时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若5月至7月期间发生了住院医疗费,则此笔住院医疗费可按医保规定报销。

5、问:原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后转到泰安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待遇能否接续?

答: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分单位和灵活就业身份)并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自本市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医疗费可补报。

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不分单位和灵活就业身份)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缴费当月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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