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15M/2022-02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申报指南)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 更新时间:2022-11-08 09:29:29 |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街道、镇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后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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