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2-084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简明问答 |
(简明回答)关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的问题解答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2- 10- 31 | 信息来源: 泰山区人民政府 |
1、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谁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升级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会有人管理吗?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责任管理。
3、破损严重的文物主管部门会给修缮吗?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解读人及职务:王 宁 文物保护科科长
电话解答咨询:0538-5362197
现场解答咨询: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18号泰山汇金国际大厦12楼
相关文件:泰山政字〔2022〕5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