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务字〔2021〕2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改进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 案》(鲁政发〔2021〕6号)要求,优化改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压减审批事项,精减申报材料,在落实泰安市泰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进审批事项合并(第二批)办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就市政设施类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合并范围
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事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 工作任务
(一)确定事项办理牵头部门。合并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分别审核的,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研究确定牵头部门,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统一受理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统一合并事项申报材料。按照“三级十同”的要求, 压减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报材料,全区范围内申报材料调整为: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仅申请占用城市道路时不 需提供);
3. 施工方案(仅申请占用城市道路时不需提供)o
(三)规范申报流程。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或 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合并事项的申请,综合受理窗口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业务受理后,业务窗口对所申请的审批事项同步审查、同步勘查、同步核准、同步办结。
(四)结果证照互认。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事项,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事项办结,为申请人发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综合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协商确定。审批结果同步推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许可证》作为申请人进行市政设施类建设的唯一证照,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并按照证书载明的许可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有关要求
1.审批事项合并是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 案的具体工作要求,区行政审批服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事项维护,同步更新服务指南、业务手册,线下线下同时对外发布,确保合并后事项有序办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创新政策的宣传推广,持续推出优质案例,助力营商环境水平不断提升。
2.各相关部门在审批和事后监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配合,主 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对事项合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问题有效解决,打造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形成有序正规的监管模式,促进合并办理工作顺利实施。
泰安市泰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