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583/2021-04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有效性

泰山政复决字〔2020〕25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1- 08- 12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泰山政复决字〔2020〕25号

申请人:尹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徐家楼派出所

案由: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出具报警回执单之行为违法,责令其出具报警回执单。

申请人称:2020年6月13日发现申请人的集资房的房屋结构被非法破坏,报警求助,后于6月16日发现集资房的房门被破坏,报警求助。以上两次报警被申请人均没有给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单》,依据《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条“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之规定,被申请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0年6月9日申请人报警称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小区的房屋被占,屋内物品被盗,被申请人当场为其登记并送达泰山公(徐)接回字【2020】580号接报案回执,6月12日为其送达受案回执。6月13日申请人报警称锁被人换了,6月16日报警称房屋被破坏,上述两次报警值班民警均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处置,同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三次报警均为同一事件,后两次属于重复报警,故未出具报警回执。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接到申请人对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小区的房屋被占、物品被盗的报警,并进行了处理,向申请人出具了泰山公(徐)接回字【2020】580号接报案回执、受案回执,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受案回执和泰山公(徐)接字【2020】580号接报案登记表均有申请人本人签字及手印。申请人于6月13日、6月16日的报警与6月9日的报警都是针对同一房屋被破坏进行的。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三次报警针对的是同一案件,后两次报警属于重复报警,被申请人已在第一次报警时向申请人提供了泰山公(徐)接回字【2020】580号接报案回执,无需多次提供同一案号的接报案回执。且依据《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条之规定,开具《报警回执单》是为了方便报警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9日开具的泰山公(徐)接回字【2020】580号接报案回执以达到此目的。被申请人已履行出具《报警回执单》的法定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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