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39号提案《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权责界定的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7-08 信息来源:区教育和体育局

尊敬的朱德民、杨新委员: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和对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建议。您提出的“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权责界定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涉及各类事业编、教师编、成人高考、公务员考试、考研辅导等成人教育类问题没有明确的部门予以承接的问题确实存在,也是长期困扰多部门的难题。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政策层面缺乏比较明确的设置标准和监管依据。

一、设置标准不明导致审批监管无规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这一规定条款提出的“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外延过大,“县级以上”表达不详。在山东省教育厅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9]1号)第五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参照国家或者我省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其他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依据本条款,国务院、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权责,但面向成人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监管部门依旧雾里看花,这也就导致审批和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二、培训内容芜杂致使权责界定扑朔迷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以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为例,其业务范围涉及金融银行、法考、医考、事业单位、消防、专升本等20多种项目,并非教育和人社两个部门所能监管。

随着诸多类似问题的不断出现,市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曾多次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甚至通过微信群告知各县市区:经与省厅沟通,借鉴外地市经验,考研辅导、专升本辅导、成人高考辅导等助考类机构,审批事项归县级有关部门审批,请已经将审批权限移交审批部门的各县市区,主动联系告知;审批权限尚未移交的县市区,做好该类机构的审批工作。该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均未做任何回复,这一尴尬现状,再次证明目前解决该类问题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新修实施条例就办证问题依旧悬而未决

目前造成该类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不清的焦点在于:成人类培训是否属于许可类事项,是否必须和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一样,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

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相较于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实施条例》删除了原《送审稿》中两条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在此次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第十五条仅规定:“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条例》并未就各类民办学校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做出进一步规定,使成人类教育机构是否办证再次变得扑朔迷离。

四、政策新规出台使问题解决峰回路转

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解决部分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虚假不实招生宣传、条件和质量低下、损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等问题,教育部7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范对象主要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利性企业,以及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

《通知》强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牢教育培训的育人属性,引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要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严禁以教育培训名义搞“小圈子”“小团体”。还要围绕名称使用、培训内容、师资团队、培训模式、经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推动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制度或规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综上所知,对于成人类培训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监管的措施要求等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相信不久的将来,成人类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更加清晰,监管措施更加有力。

感谢您对我区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泰安市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7月5日

 

 

 

联系人:王润生        电话:627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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