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583/2021-036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有效性

泰山政复决字〔2021〕8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1- 06- 29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泰山政复决字〔2021〕8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岱庙派出所

案由: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山公(岱)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本人身体有多处受伤,有证据证实;侵害人聂某某态度恶劣,且没有赔偿。被申请人对聂某某的处罚过轻,申请人不服,应对对聂某某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14日10时许,聂某某在某小区14号楼1楼楼道内将申请人打伤。为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对聂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此案既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又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聂某某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聂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本机关查明:2021年1月8日,申请人驾车碰到了聂某某的车,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聂某某因车辆剐蹭赔偿纠纷产生了冲突,聂某某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法医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未达轻微伤标准。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聂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山公(岱)行罚决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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