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63256M/2021-027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有效性

2021年泰山区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1-05-14

                                                                        2021年泰山区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城市防汛指挥部组成

2.1.2  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区城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办事机构

2.3.1  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3.2  区城市防汛办公室主要职责

2.4  工作机制

2.4.1  会商机制

2.4.2  专家咨询机制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信息 

3.2 暴雨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一般降雨(中小雨)

3.3.2  暴雨(大到暴雨及强降雨)

3.3.3  极端天气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5  应急升级

4.6  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供电与运输保障

5.3 治安与医疗保障

5.4  防汛物资保障

5.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调查与总结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2021年泰山区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泰山区城区的洪涝、山洪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泰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泰安市防汛预警暂行办法》、《泰安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等,结合泰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泰山区城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导致的城区内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军民结合、联动协作,专群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区城市防汛指挥部组成

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体系框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下设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区城防指由指挥、副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

区城防指成员单位由财源街道、岱庙街道、泰前街道、上高街道、徐家楼街道、省庄镇、邱家店镇、泰山经济开发区、农高区、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区规划服务中心、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供销社、区广播电视台、区气象局、供电公司、人保财险泰山支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各街道镇、园区成立城市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城防指”),各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相应的防汛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城防指的分支机构。 

2.1.2区城市防汛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市防指的命令;

(2)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城市防汛工作; 
    (3)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区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1)指挥

区城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区城防指的工作。

(2)副指挥

区城防指副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各街道镇主任(镇长)、园区相关负责人担任,协助指挥做好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镇、园区城防指及相关单位工作,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或受指挥委托,行使指挥职权。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区城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街道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防汛工作。制定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对辖区内河道进行清淤除障,确保河道泄洪畅通,发生灾情及时向区城市防汛指挥部进行汇报,及时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预防灾情进一步扩大,按照区城市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安置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汛期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质、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组织和实施任务。

区发改局:防汛工程修复规划实施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调拨协调安排。

区工信局: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抗洪抢险期间煤电油运供应,组织工业企业增加相关救灾物资的应急生产;归口指导好企业的防汛工作。

区公安分局:维护区管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雨情疏导地势低洼地段、下穿立交桥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道路交通,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查处扰乱破坏防汛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区民政局:组织洪涝灾害调查,做好灾情统计;指导、协调、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等工作。 

区商务局:做好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确保所需物质的优质足额供应。

区教体局:组织和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城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加强在校师生的防洪、防溺水安全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区财政局:落实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参加抗洪抢险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表彰、奖励在城市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准确地提供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协调和指导因洪涝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滞洪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规划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涉及城市防洪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牵头整治违法建设,督促查处擅自占压河道、棚盖河道的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行洪畅通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洪涝灾害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等灾情信息。对城区抗洪抢险所需社会机动机械设备的及时调集。

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向畜禽养殖户发布预警。通过多种途径,及时通报灾害天气信息。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开展防灾准备工作,全面排除隐患。帮助养殖场(户)加强饲草饲料物资储备,避免因灾造成饲料短缺。

区住建局:负责泰山区建筑施工工地和在建高空建筑设施等的防汛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做好区级管理的雨污水管道、河道、道桥等市政设施汛期的安全畅通;负责区级管理的43条道路和7.5条河道的抗洪抢险工作。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堵塞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并发布城区危旧房屋等城市防汛工作的预警信息;组织、指导灾后倒塌直管公房的抢修工作。

区交运局:做好城区所属公路交通设施和公交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所属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备足防汛抢险车辆、水上交通工具;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物质的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制定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提供水情、灾情和洪水预报;组织辖区内水库等水利工程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抢修加固工作;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水源保障。加强汛期市区内堤防检查,发现危险堤段及时抢险并通报区城市防汛办公室,确保大堤安全。

区广播电视台: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区城防指的部署,播发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防汛卫生救援应急分队,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员,做好汛期及灾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及时发布灾后传染病疫情的预警信息,提供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

区爱卫办:做好汛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监督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汛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汛期城区河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区城防指,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汛期环境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本部门防洪应急预案,组建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供销社:协调筹备各项防汛抢险物资及灾后物资的供应,确保所需物资的优质足额供应。

区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预测分析和预报预警工作,对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向区城防指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及时发布暴雨和雷电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支公司:负责受灾区的保险理赔工作。

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防汛工作。

2.3办事机构 
  2.3.1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防办”)

区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城防指办事机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3.2区城市防汛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政府、区城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区城防指报告工作;

(2)具体做好区城防办日常工作。开展城市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3)组织编制、修订城市防汛应急预案;

(4)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5)做好其他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2.4工作机制 
   2.4.1会商机制

成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镇、园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由指挥或副指挥主持,进行集体会商。

2.4.2专家咨询机制

区城防指聘请有城市防洪经验的专家(地质、结构、水利、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城市防汛专家顾问咨询组。区城防办根据需要召集专家组研究汛情,对城市防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提出科学而有效的抢险意见和方案,供区城防指和各级领导决策参考。必要时,根据区城防指的要求,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监测信息

建立完善防汛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对暴雨、地质灾害、洪水等的动态监测,为预警预报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部门加强大到暴雨天气的跟踪监测,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努力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降雨量级、强度、影响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评估,努力提高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区域的监测精度。

水利部门提供防洪工程工情和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安全监测信息,及时预报雨情、水情监测及洪水等信息。

3.2暴雨预警级别划分

泰城暴雨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重至轻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该预警信息由气象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红色: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且降雨可能持续,届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标志为:

橙色: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且降雨可能持续,届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标志为:

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且降雨可能持续,届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标志为:

蓝色: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届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标志为:

3.3预防预警行动

城区各相关单位根据预测预警部门发布信息,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和处置各种险情。

3.3.1一般降雨(中小雨)

气象台发布小雨或中雨天气预报:

(1)气象、水利部门随时监测水情、雨情,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2)各级城防办、各相关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坚守值班岗位,确保24小时在岗,并保持通讯畅通;

(3)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值守人员到岗到位,严防死守;

(4)有关责任单位立即巡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河道、泵站、排水井、防汛排水设施等;

(5)当路面积水深度影响通行时,由交警部门、责任单位实施交通疏导、分流、管制。

3.3.2暴雨(大到暴雨及强降雨)

气象台发布大雨、大到暴雨或短时强降雨等天气预报:

(1)气象、水利部门随时监测水情、雨情,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2)区城防指指挥(副指挥)坐阵区城防指值班室进行指挥调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到区城防指值班室值班;

(3)各街道镇、园区城防指指挥(副指挥)、相关人员、救援队伍全部到位;

(4)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值守人员到岗到位、严防死守,各巡查人员全部展开巡查;

(5)当路面积水深度影响通行时,由交警部门、责任单位实施交通管制;

(6)河道临近警戒水位、低洼地段出现积水等情况由属地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转移,视情况组织抢险。

(7)协调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电公司做好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工作。

3.3.3极端天气

当天气预报为极端天气时,由区城防指指挥建议区委区政府发布公告,采取错时上下班,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采取停课、停工、停产等紧急措施,并建议市民减少户外活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事件应急(Ⅳ级)响应、较大事件应急(Ⅲ级)响应、重大事件应急(Ⅱ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城区内部分低洼地段或立交桥下出现路面积水且积水深度不影响正常通行;

(3)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正常。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级城防办负责人在区城防指值班室值班。

(2) 相关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坚守岗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值守人员到岗到位、严防死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变化情况。

(3)根据防汛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城区内部分低洼地段或立交桥下出现路面积水且积水深度影响正常通行;

(3)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各级城防指指挥(副指挥)在城防指值班室坐阵指挥。

(2) 相关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坚守岗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值守人员到岗到位、严防死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变化情况。

(3)由交警部门、责任单位适时实施交通疏导、分流、管制。

(4)城防指根据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4.4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橙色及以上天气预报;

(2)城区主要河道达到、超过警戒水位或部分漫溢,影响到城市安全;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道路出现道路行洪,主要道路交通瘫痪;

(4)城区水库、塘坝出现险情,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5)出现因降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影响城市安全。

4.4.2 Ⅱ级、Ⅰ级响应行动

(1)各级城防指指挥坐阵城防指值班室指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武部、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到区城防指值班室值班。

(2)区城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分析水情、雨情、灾情,研究部署抗洪抢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向区防指报告。

(3)由交警部门、责任单位立即对积水地段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4)各街道镇、园区城防指、相关单位立即组织群众转移,视灾情展开抢险救援。

(5)根据上级指示及会商结果,当部分区域出现重大险情、各街道镇、园区救援力量不足,请求支援时,区城防指经请示区防指,增派防汛抢险队伍救灾。

(6)区城防指派专家进驻现场指导救援。根据情况变化,区城防指变为前线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应急队伍的救援行动。

对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区域的汛情发展变化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向区防指续报汛情及工作动态。

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

4.5应急升级

Ⅳ级、Ⅲ级响应由区城防指指挥批准后启动响应;当灾情继续扩大或发生防汛突发性重大以上公共事件,需要由Ⅲ级响应升级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区城防指要及时向区防指报告,经区防指指挥批准后,由区防指宣布并按照相应应急程序启动响应,同时变更预警级别并立即发布。在发生城市防汛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区防指组织指挥全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区城防指则作为前线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6响应结束

当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视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Ⅲ级以下由区城防指决定或报请区防指指挥批准同意,签署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

Ⅱ级以上防汛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防指指挥发布终止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人武部、领导机关、现场指挥及场所保持通讯畅通,并在汛前将电话号码打印成册分发给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必要时通信部门提供其它联系方式。

5.2供电与运输保障

供电和交通部门在汛前成立专业队伍,并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对抗洪抢险、防涝救灾现场的供电与物资装备的运输,并在汛前把责任人名单及方案报区城防办。

5.3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汛前制定出灾区治安管理、医疗救护等方案,并指定责任人和责任医院,并在汛前将方案和责任人、责任医院上报区城防办。

5.4防汛物资由区供销社负责储备管理

由区城防指负责调拨,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特大防汛经费由区城防办负责申请。

5.5宣传、培训和演习

城市防洪宣传、市民防汛减灾教育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技术人员培训、防汛减灾演习由各级城市防汛办负责。责任单位每年在汛前都要通过开辟专栏、办学习班、专项演习等,对市民及专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等。

6.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

灾情发生后,区城防指,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修复水毁工程,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区人武部一旦接到抢险救灾通知,立即协调组织救援队伍,携带救援工具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钱物的分发工作,其他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各自的职责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

6.2抢险物资补充

防汛技术专家根据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提出建议,由区城防指按程序调拨补充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水利防洪工程、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由管理单位修复,并按程序计量、审计并拨付资金;供水、电力、通讯等工程由产权单位在24小时之内负责修复。

6.4灾后重建

当发生灾情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来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按高标准重建。

6.5调查与总结

当汛期结束后,区城防办应针对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做好防汛工作的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城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预案评估一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和区城防指给予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城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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