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33709000043467624/2021-023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迁移登记 |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迁移登记服务指南(2021)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更新时间:2021-05-13 |
第一章 户口迁入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灭失的地址、不存在房屋的地址、房屋权属不明晰的地址或者暂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不受理户口迁入。对人户不一致的,可暂不受理户口迁入,建议申请人到房屋产权所属地派出所申报。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不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父母将户口迁移至成年子女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子女将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5.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收(寄)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在我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合法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对在农村地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证据材料;
4.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
因租赁房屋迁入我市城镇城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租房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居住证;
4.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对已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城镇稳定居住生活满半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所在社区。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参加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3.社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地址情况说明;
4.缴纳满半年以上水(电、暖、气)费单据。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劳动(聘用)合同;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对在泰安市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人员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城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纳税发票或完税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对符合泰安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转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籍、回国定居及省内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国(境)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二)引进的回国华侨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申请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三)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级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四)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期满出站(基地)后留泰(来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期满留(来)泰工作的,需提供入职工作证明。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考录和调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聘)用通知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接收证明。
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年度,由学校向驻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限省外迁入的)、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身份证(限省内迁入的);
3.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普通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或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限省外院校毕业生);
5.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第二章 户口迁出
市内户口迁往省外,申请人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我市生源被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录取通知书。
省外生源毕业生,录取时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毕业后到省外就业或回原籍的;省内生源毕业生,到省外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省外生源大中专学生,录取时将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因退学、开除学籍回省外原籍落户的;或因转学到省外院校就读迁移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