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15M/2020-07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对象认定)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1- 04- 06 |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居民。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居民救助申请后,由乡镇(街道)通过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监管。
四、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六、低保备案制度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均实行备案管理。“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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