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1-03498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办字〔20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1-04-15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简明问答:(简明问答)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局局长丁大伟关于《启用部分部门(单位)“2号”公章的通知》的答疑解惑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启用部分部门(单位)“2号”公章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政策PDF下载:泰山政办字〔2021〕1号 关于启用进驻部门(单位)“2”公章的通知.pdf
泰山政办字〔2021〕1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启用部分部门(单位)“2号”公章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持续推进“一门集中”,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泰山区关于开展“强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作风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部分部门(单位)启用“2号”公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号”公章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专用印章,具有法律效力。部分部门(单位)名单及“2号”公章印模见附件。
2、部分部门(单位)已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含分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关联事项,必须加盖“2号”公章。
3、“2号”公章在部分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监督下,由各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含分厅)的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4、部分部门(单位)“2号”公章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刻制、分发,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部门(单位)”,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刻制费用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5、部分部门(单位)“2号”公章启用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部分部门(单位)名单及“2号”公章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部分部门(单位)名单及“2号”公章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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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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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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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泰山区水利局
(2)<印模> (2)<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卫生健康局 泰安市泰山区财政局
(2)<印模> (2)<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泰山区商务局
(2)<印模> (2)<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泰安市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印模> (2)<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应急管理局 泰安市泰山区档案局
(2)<印模> (2)<印模>
泰安市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印模> (2)<印模>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