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MB2868049N/2021-02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职责任务清单 |
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责任务清单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1- 04- 01 |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内设机构名称 | “三定”规定对应内容 | 科室工作任务 | |
部门 主要职责 | 科室职责 | |||
1 |
办公室(挂综合科牌子) |
无
| (一)负责局文电、会务、督查、宣传、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接待、值班、安全、国有资产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二)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三)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牵头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四)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工作。(五)负责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七)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 1. 收文工作; 2. 发文工作; 3. 公章使用工作; 4. 公车管理工作; 5. 政务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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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管理科 |
无
|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保障全局各项资金的合理、规范、安全使用。落实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各项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工作。监督各科室做好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的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监督国家、省、市和全区林业项目、资金以及涉林外资的使用;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 1.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部门预算项目文件依据,编制预算草案。 2.经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对口科室,等待预算批复。 3.预算下达后,严格按照批复指标、支付资金,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支付。 4.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按照规定时间编制决算,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5.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预、决算,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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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法规科(挂信访办牌子)
| 无 | (一)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区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二)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三)负责受理登记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工作,承办上报区政府转办的便民服务电话,负责自然资源系统转交的相关信访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集体访现场处置及稳定工作。 | 1、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 2、组织开展全区依法行政; 3、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4、组织协调全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5、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 6、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
4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开发利用科 (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牌子)
| 一、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方案,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 (一)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登记资料的汇交管理。负责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三)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 (五)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组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六)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和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管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评价考核。(七)负责全区各类开发区利用评价管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八)负责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 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事项 2、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事项 3、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招拍挂出让)审批工作事项 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工作事项 5、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审批工作事项 6、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查 7、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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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划和耕地保护监督科
|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 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承载力评价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全区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拟订全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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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事项 2. 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职能任务事项 3.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职能工作 事项 4. 起草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职能任务事项 5.承担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职事项 6.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工作事项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事项 |
6 | 矿产测绘管理科 (挂生态保护修复科牌子) | 一、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二、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 四、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五、负责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测绘市场秩序,对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全区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协助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执法机构对泰山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 (一)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区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 (二)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定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负责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区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区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区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五)拟订全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区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拟定全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全区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和测量标志管护工作。 (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工程。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 1监管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事项 2组织编制全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事项 3依据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检查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事项 5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事项 6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事项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 8矿业权登记审批(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登记)事项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事项 10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事项 11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12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事项 1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事项 14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事项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 1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备案事项 17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18对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资质、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督检查19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20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21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22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23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初步审查、单位作业证核发和注册 24测绘任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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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综合管理科 (挂森林防火科牌子)
| 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防火指挥部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标准;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种草)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干果、水果等)、林下经济、中药材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沙化土地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全区林木凭证采伐、木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拟订相关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各类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负责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和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等改革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指导开展退耕还林还果。 七、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苗、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市和全区以及外资的使用;管理区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九、拟定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行业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培训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对外交流和合作事物,承担湿地、沙化土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负责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 (一)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 (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林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林业基本建设; (三)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和沙化土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制定全区造林(种草)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干果、水果等)、林下经济、中药材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沙化土地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培训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国有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苗、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全区林木凭证采伐、木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管理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拟定相关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区以上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指导各类湿地小区和小微湿地建设;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指导国有林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 (六)负责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负责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和申报;(七)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八)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地)等改革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退耕还林还果;拟定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行业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沙化土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 1、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开展全区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 3、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实施中央财政造林补助项目。5、组织开展森林和沙化土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6、指导全区林木种苗、花卉和草种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工作。 8、落实国家林草局、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全区林草种苗和花卉产业年度统计调查工作。 9、指导经济林、林下经济、中药材的培育发展工作。 10、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11、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12、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申报、品牌创建、质量提升等行动,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13.负责拟定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14.负责全区林业创新成果管理和转化、推广应用工作。 15.负责全市林业专业人才、新型职业林农等培训工作。 16.监督管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17.监督管理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18.协调组织区领导年度义务植树活动、造林绿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9.组织开展国家森林乡村评价认定工作。 20.组织开展国家森林城市以及山东省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和泰安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创建申报工作。 21、对各类森林资源进行监督管理。22、林木采伐监督检查事项。23、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24、政策法规相关工作。 25、全面推进林长制落实,承担省、市、区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26、负责做好森林督查部署、技术指导、复核等工作。27、负责做好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调整工作。 28.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30.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 31.组织开展爆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 32.指导全区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34.负责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落实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区等前期核验具体工作 35.负责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地前期核验工作。 36.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 37.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按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38.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 39.负责管理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拟定相关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 40.负责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验收前期核验工作。 41.负责工程建设占用国家、省、市级湿地公园前期核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