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297522/2022-004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
有效性

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4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1- 12- 31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五马市场杨凤珍经营的生猪腰子,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745937;泰安市泰山区佳和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29;泰安市泰山区灿烂向前百货销售中心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0431037;五马市场夏崇灯经营的辣椒(尖椒),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411544006;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五马市场杨凤珍经营的生猪腰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1年08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腰子[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1-8-9],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沙丁胺醇项目不符合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沙丁胺醇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99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生猪腰子是该经营户于2021年8月10日凌晨4点左右,在五马市场生肉区南边有一个专门卖猪腰子的手里采购的,具体姓名不详,并且该经营户强调自己卖猪肉的,不卖猪腰子。该批生猪腰子一共购进了2.25公斤,总进货价格是81元,进货价为每公斤36元,总销售价为81元。截止到2021年8月10日生猪腰子全部被抽检人员抽走,没有剩余。由于这位卖生猪腰子的一大早就来卖,卖完就走,该经营户只是帮熟人买的,也没有要相关索证索票,不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但能提供生猪肉的相关资质和检疫证明。抽检时,向工作人员提供的是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左权县新世纪农业科技责任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 依据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中规定,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经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杨凤珍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泰安市泰山区佳和果蔬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3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规格:无,购进日期:2021-3-10,标称生产者:无]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腐霉利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是2021年3月11日从是从绿珍市场内摆地摊的农户那里批发的,是农户自家种的韭菜,农户没有营业执照等证件手续,也没有向农户索要相关证件和进货票据,没有提供任何手续。一共购进了12斤,非法获利12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是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10000元。罚没货款共计10012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佳和果蔬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泰安市泰山区灿烂向前百货销售中心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3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规格:无,购进日期:2021-3-11,标称生产者:无]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是2021年3月11日从山东云农公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2斤,每斤的进货价是2.1元,总的进货价6.72元。这些韭菜都让抽检单位抽样使用了,没有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灿烂向前百货销售中心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五马市场夏崇灯经营的辣椒(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2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尖椒)[规格:无,购进日期:2021-11-24,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8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夏崇灯经营的蔬菜摊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岱庙五马市场北蔬菜28号,此摊位由夏崇灯的妻子李秀兰正常经营。该批尖椒是于2021年11月24日从泰安市泰山区泰李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20斤,每斤购进价格3.8元,共计购货款为76元人民币,至2021年12月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销售价格为每斤5元人民币,共计销售价款100元人民币。夏崇灯销售不合格尖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仟零贰拾肆元整。(¥:1024.00).

  1.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五马市场夏崇灯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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