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297522/2021-074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有效性

(执法结果)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张明美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1- 12- 2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张明美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山)市监罚字〔2021〕98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明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70911195610053308

法定代表人

张明美

违法事实

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九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 【较轻】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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