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63555K/2021-062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有效性

(办事指南)动物诊疗许可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更新时间:2021-11-26 13:44:16

办理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管理制度文本和病历、处方笺样本文本

3、无害化处理协议

4、法人代表与执业兽医师签订聘用合同

5、设施设备清单及图片

6、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7、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8、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现场勘验:不计入时限→审核:1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

勘验要求:

1.选址要求:营业场所面积符合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要求:一级为100㎡,二级为60㎡,三级为20㎡。场所地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200米以上。动物诊疗场所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是否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是否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2.区域划分:应有动物诊疗场所、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化验室、药房、隔离室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3.设施设备:应有显微镜、高压无菌设备、消毒柜、冰箱、紫外线消毒灯和其他基本诊疗器械,从事动物头腔、胸腔、腹腔手术的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B超机等。机构至少具有常规检验的条件及能力。

4.人员:符合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执业兽医人员数量要求:一级为4名,二级为2名,三级为1名。执业兽医人员与诊所确定人事关系。执业兽医人员不得患有人畜共患病。执业兽医人员不得是动物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5.规章制度:至少应建立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化验、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具有病例登记、免疫登记、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病例统计等记录。动物诊疗机构病例及处方。

收费情况:无收费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管理网(http://zwfw.sd.gov.cn/col/col1561/)

2.窗口办理:泰山区迎春路18号政务服务大厅3楼C026窗口 

联系方式:0538-8629036、0538-862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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