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划拨用地目录》中关于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内容。
二、审批条件
申请划拨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
(四)新增用地已批准农转用及征收;
(五)存量建设用地已签订收回协议;
(六)划拨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
三、审查材料
申请划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宗地图和TXT格式电子版坐标数据(2000系大地坐标);
(三)立项批复(或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四)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经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提供经备案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八)土地来源证明性材料,存量建设用地需提储备中心土地证、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合同或原单位土地证、土地收回协议书、补偿到位证明;
新增土地的需提供农转用土地征收批文、土地补偿到位证明、耕地占用税单据或免税证明、批次示意图及腾空、交付土地的证明材料,补偿协议的兑付凭证、社保费票据等复印件;
(九)权籍调查表(或不动产入库证明);
(十)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提供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指挥
部文件、区自然资源局提供旧村面积核定意见、城中村改造综合经济测算方案;
(十一)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通知书
(十三)非法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查表(报市审核时提供)
(十五)泰安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供地时提供)
(十六)分期供地的提供已供地的批复
四、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及供地方案审批时间)
五、审批收费
申请划拨审批事项不收费。
六、审批流程
(一)区自然资源局窗口受理(不计入工作日)
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填写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则出具受理回执单,转入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
(二)区自然资源局初审(不计入工作日)
1、材料审查和现场踏勘
由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进行初审,填写《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查表》并转辖区自然资源所。自然资源所收到报件后进行调查核实,填写现场踏勘意见(核实地块现状、四至、权属等情况是否属实)。
2、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会签
材料运转回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后,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会同相关科室进行会签,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抵押、法院判决等情况进行审查,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逐级审查,并在《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审查表》上签字,然后将整理的材料报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
(三)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审核(8个工作日)
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对区自然资源局转来的报件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报件正式受理,并拟定划拨用地方案。用地方案市局研究通过后提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
(四)批文签发(1个工作日)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件转入市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组窗口,由窗口负责起草批文,经首席服务官审核签发并编号。
(五)供地公示(公示期10日,不计入承诺期限)
由窗口负责将划拨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期满无异议的,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六)发件(1个工作日)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窗口负责对用地批复编号、印制并盖章,通知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领取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