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560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字〔2020〕1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7-30
泰山政办字〔2020〕13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0-07-30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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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4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确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泰山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上年度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5元。

三、建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原则上分别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值的1/3、1/6、1/10确定。

四、认真组织实施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街道镇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按月发放保障金;要做实做细困难群众摸排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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