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48XU/2020-074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 |
泰安市泰山区失业保险扩大保障范围须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 07- 20 | 信息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失业保险金
(一)适用对象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
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发放时间、标准和形式
1.发放时间:依据参保缴费年限不同,发放时间不同,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发放标准:失业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发放形式: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号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形式
1.执行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2.发放标准:
(1)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1年以内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元,超过5年以上的400元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参保缴费1年以内执行。
3.发放形式:失业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号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
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发放标准和形式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支付,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号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
四、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执行时间、发放标准和形式
(1)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五、申领方式
(一)网上申领
1.电脑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失业保险待遇(支持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
2.手机微信:“支付”功能进入“城市服务”—热门服务“社保”—“电子社保卡(人社部)”,开通电子社保卡功能,选择“卡面服务”—“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支持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
(二)线下渠道
符合条件人员可到泰山区政务大厅1楼区人社局综合柜员窗口或区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
咨询电话:0538-8500267
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