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987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办字〔2020〕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7-11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07-11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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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办字〔2020〕12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精神,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重要意义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措施。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强调,先后印发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健全法制审核制度基础上,切实加强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切实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质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
(一)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加大工作支持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水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将法制审核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一项独立环节,推行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科长—法制业务分管领导“三级审核”机制,逐级严格把关提高审核质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要采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并装订入档,将法制审核流程和意见完整体现。
三、切实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机构队伍建设与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
(一)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具体机构,原则上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
(二)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强化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常态专业知识培训机制,定期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培训,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区司法局要做好统筹指导,完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本辖区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案卷评查、专项监督等方式,指导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和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提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化水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于7月15日前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登记表》附件2和《重大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3报送区司法部门。
地 址:温泉路北首泰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8226657 邮 箱:tsqfzzf2020@163.com
附件: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XX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登记表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
附件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 由 | |||
承办机构 | 报送时间 | ||
执法人员 | |||
案件基本情况 | |||
承办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报送审核材料 | |||
法制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法制工作 分管领导 | 审核时间 |
附件2
XX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登记表
单位行政执法 人员总数 | 是否设置专门法制审核机构 | |||||||
法制审核 机构名称 | 主要职责 | 法制审核机构 人员编制数 | 法制审核机构 实有人数 | 占单位执法 人数的比例 | 法制审核机构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法制审核 人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是否初次 从事法制 审核工作 | 是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职 务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联系方式 |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 | ||
权力类别 | 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审核事项标准 |
行政处罚 | 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 |
行 政 许 可 |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 |
行 政 强 制 |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或者冻结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 |
行 政 征 收 | (一)涉及10人以上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行政征收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征收决定; (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四)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征收决定。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