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发〔2020〕2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一批委托区级权责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5-14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山政发〔2020〕2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一批委托区级权责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开发区聚焦经济发展、“双招双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等主责主业, 根据省委《关于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向泰山经济开发区委托区级权责事项13项(清单见附件)。为确保委托事项落实到位,权力运行规范高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主动理顺委托关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泰山经济开发区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泰山经济开发区要主动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接,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委托事项接得住、用得好、管到位。

二、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委托的区级权责事项要及时、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委托的区级权责事项出现管辖真空、监管真空的情况。加强对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事项运行中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加强委托事项的管理

委托区级权责事项清单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权责事项变动,泰山经济开发区要及时根据变动情况调整权责事项目录。

四、其他要求

委托区级权责事项自2020年5月15日起由泰山经济开发区实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与泰山经济开发区签订委托书,委托泰山经济开发区行使。本通知下发6个月内,为事项移交过渡期,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泰山经济开发区按规定程序完成权责事项委托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对于涉及委托事项已受理的,由原办理部门(单位)办理完成后再予以移交。

 

附件:委托泰山经济开发区权责事项情况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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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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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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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批委托区级权责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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