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和各类单位
管控措施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要求,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全街道各村(社区)和各类单位有关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街道居民和各类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出行,不串门、不集聚。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经批准开工企业上班人员外,原则上不要外出。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居民出行必须戴口罩。对于市内拥有两处及以上居住场所的居民,要固定一处居住场所,不得随意流动。
二、街道所有村(社区)和各类单位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村庄、居民小区、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人员进出一律检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明或证件。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格控制进出。对拒不听从管理劝导、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已经登记备案并发放通行凭证的人员可不重复登记。各小区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消防基础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三、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及时就诊就医,并第一时间向本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对村(社区)、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隔离,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四、近14天有外省特别是湖北省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必须主动向本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村报告,并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不主动申报外出史和接触史、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和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本人工作单位和社区村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六、暂停现有房屋出租,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已承租人员的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阻碍身份准确、体温正常、无其他异常状况的本社区(小区、村庄)住户、租户按规定出入。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属地安排人员执勤值守,落实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八、全体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和亲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