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2494290676L/2020-102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更新时间:2020-12-04 |
一、受理条件
1、发生工伤及治疗工伤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正常;
2、工伤发生后,申请认定及时并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报材料
1、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或出院小结);
2、费用明细单;
3、治疗费用票据;
4、单位或受伤职工银行卡号。
三、办理程序
1、收取材料;
2、审核治疗花费;
3、拨付报销费用。
四、办理时限
每月10号前报送的材料当月拨付,之后的随下月拨付。
五、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11]70号)。
六、窗口联系电话:8629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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