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发〔2020〕14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意见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0-12-29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山政发〔2020〕14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泰山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一)落实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按照泰政办字〔2020〕3号文件要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6:4比例分别承担。
(二)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奖励政策。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在泰山区缴纳税费30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泰山区缴纳税费不足30万元的企业,区政府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完成挂牌时间顺序,每年度奖励符合条件的前五家企业。符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上市挂牌指标要求的企业,完成上市挂牌后,优先奖励。
二、奖励企业的条件
1.完成证照办理,在泰山区正常缴纳税费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2.主营业务明确,科技含量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的;
3.企业产权清晰,结构优化,财务规范,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企业上市挂牌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及执业质量。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四、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及区域性资本市场挂牌后,下一年度按政策规定进行奖励。符合省市政府补助奖励资金条件企业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按照省市政府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按规定领取补助奖励资金。符合区政府奖励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式申请文件;
2.企业完成上市挂牌证明材料;
3.企业在泰山区缴纳税费证明材料;
4.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5.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法规范报告;
6.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企业完成上市挂牌后,按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年度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提出区政府奖励资金初步使用意见。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区政府奖励资金须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
五、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区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同时废止。
(二)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应承诺持续3年在泰山区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奖励资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