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办发〔2017〕7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山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0-12-23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山政办发〔2017〕7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泰山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泰山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泰山区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和《泰安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有关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街道镇、区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及农高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应向所在街道、镇或者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区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条 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应由街道镇处理的举报事项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转交由街道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应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街道、镇或经济开发区及农高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所在地相关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再向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查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需要延期办结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以及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二条 调查举报事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
(二)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 10 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承办机构或转交的下级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区委、区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举报查处工作进展缓慢或迟迟不予查处的;
(七)督办单位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督办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督办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1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九条 区政府自2017年起,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严肃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 月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