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泰山政发〔2017〕5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0-12-23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山政发〔2017〕5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泰安市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市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管理,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指导和协调招投标,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及时拨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管;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包括做好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备案。
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保、土地、规划手续的审核办理和监管。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必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工程监理制,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投资规模与区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程序,先论证、再决策、后实施;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四)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及以上部门下达计划的项目,按市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建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
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储备库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区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规定决策和下达:
(一)每年10月底前,由街道镇、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策划、筛选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区发改局,建立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组织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单位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
(二)每年11月底前,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初步计划编制情况;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对初步计划项目逐项进行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设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每年12月中旬前由区发改局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新增加、减少以及项目总投资超计划10%以上的重大调整,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区发改局审批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依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区发改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当附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一)项目法人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发改局必要时可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
(三)区发改局审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性资金投入在3千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法人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一般不超过批准的范围。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投资估算超过计划投资规模10%以上,以及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额10%以上的,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控制与管理。
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立项手续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对接,将项目投资纳入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使用融资、赠款等资金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应当报区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和施工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招标(采购)预算控制价应经财政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对城市规划区以外(博阳路以东)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投标备案;规划区以内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招投标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要求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总造价超过预算1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300万元以上;
(三)项目地点或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五)其他变更致使项目投资严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障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措施节约资金,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维护管理权,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报审计部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当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及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区发改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代建制、BOT/BT等方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政府产业发展扶持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和政府决策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