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泰山区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0-11-23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

实施意见》《泰山区社会组织管理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区级社会组织:

为推动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泰山区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把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自律管理与依法监管并重;坚持部门联动与综合监管并重。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信力明显提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一)严格登记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年报和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协会商会,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二)强化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三)建立行业部门协作管理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外事、发改、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四)建立综合监督执法机制。公安部门配合民政等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打击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对社会组织宣传工作应当从严把关,对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不得进行宣传报道。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做好对社会组织相关专项事务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执法等重要事项通报、协作制度,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社会组织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2届。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需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经章程规定程序后方可兼职。

(六)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社会组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依法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制度。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七)加强社会组织税务检查。税务部门监督社会组织履行税务登记,做好非营利性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

(八)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建立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制度。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每年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不低于3%比例组织抽查。抽查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年度报告、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坚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登记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等。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列入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到位的,降低一个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评先、表彰。整改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退出黑名单;限期整改不到位的,2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先、表彰,并降低一个评估等级;对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年报、长期不开展活动、不申请注销、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列入问题社会组织永久黑名单,取消评估等级并在媒体公告。

(十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强制入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及出国考察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在日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建立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民政部门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进行登记。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与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十三)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执行。

(十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应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建议发起人或负责人至少要有1名党员,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优先招聘党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在提交成立登记文件时要同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党组织成立批复》或《派驻党建指导员批复》。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评估定级时同步评估其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同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述职。业务主管单位或属地党组织向社会组织全覆盖选派党建指导员,促进党建与业务同步推动、同步提升,把党组织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是否经常性开展活动作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前提条件。加强社会组织党务队伍建设,优先选用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管理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相关待遇政策,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强化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快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鼓励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泰山区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建立业务主管部门、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民政部门的年检年报情况、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抽查结果等信息,要依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推送。 

(十六)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当前及今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新形势,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力量建设。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评估、培训、执法监察等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十七)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民政部门要把落实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列为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因落实工作不力,出现社会组织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泰山区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机构设置

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区直部门间议事协调机构。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工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民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税务局、区工商联、区残联、区文联、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24个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分工调整时,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区社会组织指导中心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协调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更好实现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3.指导全区社会组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和涉及多部门参与的有关执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案件,发现并及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通报各部门掌握的涉及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情况。

4.专题研究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活动形式

1.召开工作例会。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工作。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实施。

2.开展信息交流。协调成员单位关系,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横向沟通和联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 

3.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期对社会组织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承担泰山区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进行指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意识形态工作,牵头协调指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论坛等活动管理和指导。推动宣传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查处涉非法社会组织的新闻宣传报道和相关新闻违法活动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社会组织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推荐工作,加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引导社会组织中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参政议政。负责宗教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登记工作,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组织的检查执法工作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社会组织网上舆情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社团的工作指导,对网信领域的涉案社会组织的执法查处工作,依法处置清理涉案的违法违规网站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外事办: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部门职责事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社会组织案件中有关涉外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归集公示共享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社会组织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被取缔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负责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公章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部门工作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财政局:对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予以扶持,每年通过资助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会计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牵头做好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审计局: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区税务局:负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进行监管。按照权限对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审核确认,对社会组织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社会组织涉税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负责区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区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科学技术局(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工作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等;通过走访、监督检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领域区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查、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所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共享执法信息。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专项工作事项,提交专题工作会议审议。相关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召集人签发。

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可以联席会议名义发文,或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进行部署。

以联席会议名义发文时,由牵头部门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召集人审签印发;也可由牵头部门在全体成员单位中进行会签后,按程序提请召集人审签印发。

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时,由牵头部门在联合发文的成员单位中进行会签、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把关后,按程序印发。

六、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情况调度、情况通报、调研察访等方式,加强工作交流,推动面上工作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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