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1-000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关于泰山政办发〔2020〕16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0-10-28 |
关于泰山政办发〔2020〕16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文件出台目的
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界定不适用本规定的范围、制定原则。
二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与公布、评估与清理、解释与备案等具体运行程序进行了规定。
五、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各级行政规范性制定机关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制定程序规定,在立项、起草、审核、决定与公布、评估与清理、解释与备案等环节认真遵守规定要求。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质量。
相关文件:泰山政办发〔2020〕1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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