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33709000043467624/2020-079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组配分类 | 注销登记 |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注销登记服务指南(2020)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 10- 22 |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被批准服现役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公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居民户口簿;
3.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定居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住在国(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4.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留存以下材料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并依据申请为其出具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户籍档案;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深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