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583/2020-10850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国资字〔2020〕26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0-10-15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10-15 |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各区属国有企业:
《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区国资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山东泰汶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财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泰泓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成立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科学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权责对等。建立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推动企业建立全员业绩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四)可持续发展。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考核内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经营绩效考核指标、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其中绩效考核指标占50%权重,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占50%权重。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围绕出资人的基本要求,通过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衡量企业负责人在价值创造、提质增效方面的经营业绩,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人事费用率。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主要围绕党建、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战略等目标,对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满分60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满分40分。
为鼓励企业创先争优,促进企业安全、和谐、稳定发展,增设激励指标和约束指标,激励指标和约束指标不设基本分,在对经营绩效和主要工作指标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给予一定激励加分或约束减分。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5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企业负责人对纳入考核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附专项审计意见)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报的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及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10日内书面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和任期三年考核结果两个指标。
任期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5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5分,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利税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人事费用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各项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任期三年考核结果计分按照任期三年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分计分。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参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职工工资收入的2倍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是依据经审计后的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平均工资,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2:8比例加权确定。
计算公式: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职工工资收入×2
职工工资收入=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及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见附件。
计算公式: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激励调节系数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计算公式:任期激励收入=三年平均基本年薪×任期激励调节系数
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指区委、区政府任命的管理层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报区国资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列入企业当年度成本费用。用以计算基薪的上年度有关指标正式确定前,暂按前一年度有关指标计算核发,待基本年薪确定后,由企业按照核定的基薪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任期考核结束后,在企业负责人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其中,对于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任期经济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兑现。
第十六条 企业在接到考核结果30日内,对上年度实际发放的薪酬进行清算,及时兑付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并将清算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除国家和省、市、区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薪酬标准及按有关规定实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货币化改革取得的收入之外,领取其他任何形式收入。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子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取酬。经批准兼职取酬的,兼职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需上交本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人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九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区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可由企业参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泰安民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含)以下的,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工资下浮10%,考核综合得分在85-100分(含)的,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工资不变,考核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工资上浮10%。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办法
4、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绩效考核指标汇总得分×所占权重50%+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得分×所占权重50%+激励项目加分-约束项目扣分
二、经营绩效考核各指标计分
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为 100 分,各分项指标设基本分,各分项指标加(减)分上(下)限为基本分的20%。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本分值2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净资产收益率,基本分值25。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三)营业收入增长率,基本分值20。
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00%
(四)利润增长率,基本分值20。
利润增长率=(本期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五)人事费用率,基本分值10。
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总额/营业收入)*100%
各项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
三、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
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指标满分为100分。
(一)政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考核,满分60分。
重点考核企业所承担的区委、区政府所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府政策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重组联合、融资、招商引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访稳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满分40分。
重点考核企业在管理创新、保值增值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制定情况、国资监管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基础管理及财务风险防控情况。
四、激励项目加分
考核年度内,对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社会贡献大幅提升,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获得上级表彰、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累计最多加10分。
1、考核年度内,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等荣誉的,给予加分激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区级荣誉表彰的分别加8分、6分、4分。对同一项工作获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2、考核年度内,企业实际实现税收占比较高的,给予加分激励。考核年度内,企业实际实现税收占全区国有企业税收总收入达到50%、40%、30%及以上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五、约束项目扣分
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职工权益、违规生产经营、环保工作被问责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给予适当减分,或降低考核系数直至0。
1、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所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生产安全或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达到“一般”级别的,发生一次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直接确定为1;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直接确定为0。
2、职工权益保障。企业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侵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未全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为1。
3、其他约束项目。企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经核实确认后,予以适当减分,或降低考核系数直至为0。存在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相应降低考核系数直至为0。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任期经营绩效考核和任期三年考核结果两个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三年考核结果平均分
一、任期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得分
任期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各分项指标设基本分,各分项指标加(减)分上(下)限不超过基本分的20%,即合计最高得分120分,最低得分80分。各项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5分。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每提高1%加0.5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得基本分;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每降低1%减0.5分。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5分。
企业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比基准值每上下浮动10%,得分提高或降低1分。
1、完成值比基准值下降 2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22分;
2、完成值比基准值下降 10%(含)-20%的,基本分为23分;
3、完成值比基准值下降 10%以内的,基本分为24分;
4、完成值比基准值提高 10%以内的,基本分为25分;
5、完成值比基准值提高10%(含)-20%,基本分为26分;
6、完成值比基准值提高20%(含)-30%的,基本分为27分;
7、完成值比基准值提高30%(含)以上的,基本分为28分。
(三)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
营业收入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1.5%,得分增加或减少0.2分。
(四)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
利润增长完成基准值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1.5%,得分增加或减少0.2分。
(五)人事费用率
人事费用率指标基本分为10分。
完成基准值时,得基本分,每提高或降低1.5%,得分增加或减少0.2分。
二、任期三年考核结果得分
任期三年考核结果计分按照任期三年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分计分。
任期激励调节系数
任期激励调节系数确定表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综合得分 | 180分(含)以下 | 180分-220分 | 220分(含) 以上 |
任期激励调节系数 | 1.0 | 1.1 | 1.2 |
附件3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办法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1.2-1.8之间确定。
计算公式: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为80-100(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起点分数)×0.02”在1.2-1.6(含)之间确定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为100-120(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起点分数)×0.01”在1.6-1.8(含)之间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确定表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 | 80-100(含) | 100-120(含) |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 1.2-1.6(含) | 1.6-1.8(含) |
附件4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办法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人员规模等因素按一定标准分档核定。调节系数确定为1.0-1.1。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总资产规模调节系数×营业收入规模调节系数×人员规模系数
各调节系数按以下标准分档取值:
总资产规模调节系数
资产总额 | 1000-5000万元(含) | 5000万元-1亿元(含) | 1-2亿元(含) | 2亿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35 | 0.4 | 0.45 | 0.5 |
营业收入规模调节系数
营业收入 | 50万元及以下 | 50-200万 元(含) | 200-1000万 元(含) | 1000万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35 | 0.4 | 0.45 | 0.5 |
人员规模系数
人员规模 | 10人及以下 | 10-50人(含) | 50-100人(含) | 100人以上 |
取值标准 | 0.25 | 0.3 | 0.35 |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