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383M/2020-075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财源街道办事处 | 组配分类 | 儿童福利 |
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项须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 01- 21 | 信息来源: 财源街道办事处 |
办理对象及范围:财源辖区内城镇户口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工作流程: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福利科审批--财政局发放金额
收费标准:免费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亡,无直系亲属为监护人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验证材料为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重病:指参照泰安市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大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并已享受报销。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算起。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儿童失联父母的回函。
5: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三、认定流程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由儿童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父母死亡的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
6、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父母双方双亡或重残、重病证明。
(2)监护人申请。
(3)社区证明(盖章、签字)。
(4)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5)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
(7)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报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核实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待遇,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四、执行标准
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月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