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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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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19- 09- 23 信息来源: 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一)就业登记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二、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且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者,以及来泰山区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区户籍人员。

三、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单位基本信息;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2寸照片2张;

(4)、填写《泰山区<就业创业证>审批表》。

2、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需提交乡镇出具的从业证明)。

(3)、2寸照片2张;

(4)、填写《泰山区<就业创业证>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申报: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就近到社区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

审核:社区或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并输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

(二)失业登记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3、《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9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

三、所需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流程

1、线上渠道: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申请办理。

2、线下渠道:到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或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3.《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所需资料

1.《泰山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

2.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索引及本人的登记卡)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户口证明;

3.《毕业证》、《残疾证》、《低保证》等相关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4.符合双零家庭的填写《双零家庭认定登记表》。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人到辖区内社区(村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区(村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导填写相关表格,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及时报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2.复审。乡镇(街道)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输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困难人员登记。及时对本辖区内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3.《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42号)。

二、办理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三、所需资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3.《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42号)。

二、办理条件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所需资料

1.《泰山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泰山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个人银行账号。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人到辖区内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及时报送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2.复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2.《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3.《泰安市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泰劳就〔2019〕10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42号)。

二、办理条件

贫困家庭子女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三、所需资料

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提供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

2.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供: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学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身份证(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申请企业或培训机构需提供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需提供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

1.初审。个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提报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3. 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2.《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3.《泰安市职业培训实施细则》(泰劳就〔2019〕10号)。

二、办理条件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

三、所需资料

1.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机构(单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单位)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3.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或培训机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人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四、办理流程

1.初审。个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提报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3. 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3.《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二、办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一般为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所需资料

1.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

2.单位书面申请、书面承诺;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3.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九)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2.《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泰财社〔2019〕19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30号)。

二、办理条件

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所需资料

1.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泰安市招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2.家政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承诺;

3.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3.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2.《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金〔2018〕13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执行全额贴息。

三、所需资料

1、身份证、个人征信、营业执照;

2、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含首页、索引页及本人的登记卡);

3、《退伍证》、《残疾人证》、《毕业证》、返乡农民工证明等。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出具推荐证明材料;

3.发放。推荐至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发放贷款,并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录入系统。

(十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2.《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泰财金〔2018〕13号)。

二、办理条件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行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给予贷款基础利率50%的贴息。

三、所需资料

1、《泰山区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4、在职职工花名册(含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企业盖章)、符合条件人员相应证明;

5、近三个月和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盖章);

6、承诺书(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出具推荐证明材料;

3.发放。推荐至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按照规定要求发放贷款,并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录入系统。

 

(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

4、《关于印发<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17号)。

二、办理条件

1.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行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所需资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营业执照;

3、财务报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十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

4、《关于印发<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17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42号)。

二、办理条件

1.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进行查验比对,划行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所需资料

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营业执照;

3、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

4、银行代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十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政策依据

1.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2.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财社〔2019〕19号);

4.《关于印发<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17号)。

二、办理条件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多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申请人出具的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提供);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1年以上期限);

6.缴纳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7、创业者和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四、办理流程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十五)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

2、《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22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发〔2019〕17号);

4、《泰安市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和一次性奖补资金申领办法》。

二、办理条件

对已经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每年平均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人,依法签订务工协议、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 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基地,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扶贫基地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花名册》2份;

    2.扶贫基地与贫困人口签订的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年内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领取证明1份;

    4.《就业扶贫基地补贴资金申请表》2份。

    四、办理流程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同意后,补贴资金由区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机构拨付到“扶贫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六)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18〕186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2号)、《关于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23号)

二、办理条件

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三、所需资料

《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须提交《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四、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并发布见习岗位。

2、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在线申请匹配,网上签约并签订见习协议。

3、“见习基地”每年6月底、12月底分两次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十七)档案代管调入调出

 

1、档案调入:泰山区户口或泰山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个人档案、身份证原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材料,到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窗口)。

2、档案调出:档案代管人员持档案接收信、身份证原件到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窗口)。

 

(十八)一次性用工补贴申报

 

一、政策依据

1、《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

2、《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18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泰山区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地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予以确定。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三、所需材料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报资料;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十九)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

 

一、政策依据

1、《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

2、《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18号)。

二、办理条件

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所需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3、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资料,吸纳就业人员登记情况、社保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二十)职业介绍补贴申报

 

一、政策依据

1、《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发【2020】5号);

2、《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号);

3、《关于印发泰安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18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泰山区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含劳务派遣),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所需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需提供资料。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审核提报资料。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出《职业介绍补贴公示》,在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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