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19-127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关于泰山政办字〔2019〕16号解读关于《泰安市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实施方案》的解读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9- 07- 16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区社会治安管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泰安市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及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基于区情作出的重要部署。
一、背景依据
2015年,为进一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激发和调动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区公安分局从公众举报受理主体、途径、种类、额度、处理流程及保密制度等方面制定了《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办法》并呈报区委综治委印发(泰山综治〔2015〕3号),2016年进行了修订并再次印发(泰山综治〔2016〕7号)。
2019年1月9日,中国共产党泰安市泰山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泰山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再设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区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办公室、区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区委政法委员会承担”。因原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撤销,原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发的《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暂行办法》无法执行。从方便工作的原则出发,现由区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的连续性。
二、目标任务
通过印发《实施方案》,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切实维护全区治安稳定大局。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积极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环境,预防、举报、制止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含张贴非法宣传品、非法小广告、扰乱旅游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广大人民群众(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实施方案》详细列明两大奖励类别,分别是举报、控告类,抓获现行和协助抓获、扭送类,同时奖金标准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奖励,为100-500000元不等。
(三)经费保障
《实施方案》第六条中规定,区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及时兑付。
四、注意事项
《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呈批奖励时要提交相关材料,主要有1.《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呈报审批表》;2.行政受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3.办案单位情况说明;4.街道镇、社区(村)、单位推荐(申请)材料;5.受奖励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
《实施方案》第五条规定,呈批奖励时要遵循程序规定,主要是:1.办案单位对拟呈报奖励进行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呈报审批表》,并提出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2.办案单位附上述相关材料报区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审核;3.区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核实后,确定最终奖金数额,呈报区公安分局审批;4.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报区委政法委登记备案;5.区委政法委登记备案后,区公安分局办理奖金申领及发放事宜。
五、工作要求
做了四点要求,一是申报要积极,兑现要及时,规定了申报时限及兑现要求;二是查证要迅速,办事要依法,规定了线索核查要求;三是保密要严格,追责要严肃,要遵从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责;四是要实事求是,严肃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
相关文件:泰山政办字〔2019〕16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山区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