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岱庙街道南关社区棚户区改造E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19-03-30 |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岱庙街道南关社区棚户区改造E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决定的公告
泰山征告字〔2019〕02号
按照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决定实施南关社区E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对工程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该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范围:南湖大街以南,南关热电厂以北,徂徕路以东,金桂花园以西,E区规划地块范围内需依法征收的合法房屋。
三、泰安市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部门,委托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公布的《岱庙街道南关社区棚户区改造E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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