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631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发〔2019〕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3-25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9-03-25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泰山政发〔2019〕3号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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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发〔2019〕3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重要决策部署,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地方能自主确定执行标准的税费政策,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幅度内执行法定标准最低水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2.降低企业社保缴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降低社保缴费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员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确保社保缴费方式稳定,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3.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取得土地成本条件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出让金。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以及土地入股、联营联建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置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牵头负责)。支持各级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街道镇、泰山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牵头负责)。
4.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直购电交易。省级以上园区用户以及市级园区10千伏、低压优质用户供配电设施,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到用户红线,市区100千瓦及以下低压客户直接接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区发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二、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加强信贷支持。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引导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效果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补(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推广“银税互动”融资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促进税企银三方共赢(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6.强化融资保障。组建3亿元的区级重点企业财源建设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成长性好、财税贡献力强的民营企业(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融资担保奖补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鼓励有资质的民营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区财政可对担保费用进行补助(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7.扩大直接融资。境内外首发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与区按6:4比例承担;进入国家证监会待审核企业,由区财政负担不低于50%的财务审计、律师审核、券商辅导等中介费用;上市挂牌后备资源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探索设立区级创投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区发改局牵头负责)。
三、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8.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全面落实区政府推出的《关于产业引导资金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积极培育工业领军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进入全市“双50强”,量身定制配套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2018至2020年新开办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个转企”企业财产、知识产权、不动产过户按规定给予优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按权限核准后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将“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区委组织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9.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资金在现行基础上,市区两级按1:1比例再补助5%。扶持初创期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全部奖励企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小巨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10.强化人才支撑保障。 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推出的 “智汇泰山”人才新政11条及8个配套文件,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智汇泰山”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实施“企业家领航计划”,建设泰山区企业家协会,举办5·18“泰山区企业家日”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家高端培训,打造高素质、领军型企业家队伍(区委组织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积极探索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弹性挂职”制度,选派优秀青年企业家和“创二代”企业家到政府部门挂职锻炼(区委组织部、区工商联、区工信局牵头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1.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资运营。推动民间投资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待遇参与PPP项目(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实现共同发展(区国资局牵头负责)。
五、健全完善亲清政商关系
13.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每名县级领导包保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1户民营企业,联系1家商会或协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工商联牵头负责)。深入开展“进企业、问需求、送政策、促发展”集中调研精准服务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区监委牵头负责)。建立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涉企政策征询企业家意见建议制度,落实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部分商会会长列席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集政策解读、诉求疏解和权益保障等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区工信局牵头负责)。
14.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1+5+7”政策体系(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加快推进企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审批“3545优化提速”工程。健全代办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代办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对投资、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家提供跟进服务(区商务局牵头负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快实现行政许可、依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设立“企业生产宁静日”,每月20日前除中央和省、市、区统一部署和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质量监管以及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检查外,区级及以下不得随意安排涉企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15.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主动解读国家和省市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发展会议,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区工信局牵头负责)。
六、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6.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环保、安监等部门执法监管行为,坚决避免“一刀切”(区环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17.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展法律帮扶(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区发改局牵头负责)。
七、完善政策执行落实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民营经济领导协调机制,成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靠上抓,研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着力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19.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1号)等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20.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健全完善民营经济考核指标体系,更加注重速度、质量和效益,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街道镇、经济开发区、农高区、部门单位予以奖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适时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4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 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