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2797323404J/2019-144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岳麓小学 | 组配分类 | 行业性政策法规 |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 信息来源: 泰山岳麓小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有效扼制有偿补课行为,优化教育行风,净化教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区在编在岗的公办中小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人员、财政供养的幼儿教师、工勤人员等(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教学为内容,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补课,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简称有偿补课)。
第四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个人举办或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获取报酬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三)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五)“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学生参加定向辅导机构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六)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的;
(七)利用网络授课向学生收取报酬的;
(八)向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相互介绍或为其他教师、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九)借外出辅导训练音、体、美特长生之机,与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利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从重从快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或者区教育和体育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关待遇。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区教育和体育局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依照上级规定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务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区教育和体育局或学校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4、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区教育和体育局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5、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七条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区教育和体育局对责任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不得定为优秀;建议撤销相应的文明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取消校长年度内评优树先资格,并给予其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兼职的,将责令监管部门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受处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除按以上处理办法处理外,还将受到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与上级政策相悖,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15日印发)